2000年11月22日 闽劳社[2000]420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现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地与本人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后要
求在其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
构进行登记,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按原统筹地区的发放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
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于2001
年1月1日起实行。请各地将所需登记表数量于11月30日前报省劳服公司。
附件: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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