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2000]420号颁布时间:2000-11-22

     2000年11月22日 闽劳社[2000]420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现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地与本人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后要 求在其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 构进行登记,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按原统筹地区的发放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 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于2001 年1月1日起实行。请各地将所需登记表数量于11月30日前报省劳服公司。 附件: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