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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闽劳社[2000]299号颁布时间:2000-09-14

     2000年9月14日 闽劳社[2000]299号 南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劳[2000]综 27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续保手续;自谋职业者,个人 可直接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并按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含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并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应视同缴 费年限。   3、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停薪留职期间,按有关文件规定仍属原单位(企业) 职工,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其工龄延续计算,可视同缴 费年限。   4、闽政办[1999]212号文第六款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规定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已经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再予 以办理补交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5、关于个人自付段,自件比例以及关闭、解体、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 险费预留问题,请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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