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四并三”企业参加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劳保[2000]14号颁布时间:2000-02-24
2000年2月24日 闽劳保[2000]14号
漳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四并三”企业参加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漳
劳险[2000]0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你市“四并三”企业末按省政府闽政[1989]24号文规定从1989
年7月参加入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其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能否计算问题,我们
意见,凡是未按省政府闽政[1989]24号文规定时间参保的,纳入全省统筹后,
应从1989年7月1日起补交养老保险费,补交后其在人民保险公司参保期间的实
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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