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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国家公务员从2002年起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劳社[2002]7号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闽劳社[2002]7号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根据 《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 298号)精神,并在实施《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实施细则》(闽劳社[2000]50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省、部屑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 策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159号)和《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国 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闽劳社[2001]537号)文的基础上,结合 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 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公务员从2002年起医疗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 急诊(不含门诊11个特殊病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门诊大额医疗费 用补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包括个人帐户支付)累计超过1000元以 上的部分,在职公务员个人负担20%,退休公务员个人负担16%,其余部分先由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负担后,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解决。   二、调整一次性划入公务员个人帐户补助标准   从2002年起,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给予适当补助,暂定 三年。具体标准为: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 划入个人帐户资金30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资金 500元。   三、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风险金   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务员特殊情况下的医疗费用补助问题,从2002年起,建立 公务员医疗补助风险资金制度。公务员医疗补助风险资金来源:1、省部属驻榕机关 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上年结余50%转入;2、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的1%缴纳,风险资金按《福建省省直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医疗经费筹集与列支 渠道暂行规定(闽财社[2001]13号)中有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渠道列支, 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6%一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省、部属驻榕机关 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风险资金纳入省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公务员医 疗补助经费收支缺口。   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个 人帐户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闽劳社[2001]503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随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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