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劳社[2000]502号颁布时间:2000-12-20
2000年12月20日 闽劳社[2000]502号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
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
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29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0]201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0]
19号精神,对省、部属驻榕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对省、部属驻榕机关
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省级财政负
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省、
部属驻榕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
休人员;
(三)省、部属驻榕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部属驻榕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部属驻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
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结合当前机构改革,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
并报省政府批准,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批准范围具体执行。
(六)省、部属驻榕以外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执行所在地办法。
上述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5.12退休人员的医疗保
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比例
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医疗补助费,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
策规定、医疗费开支和省级财力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二)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1、省属财政拨经费的机关公务员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机关单位
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由省级财政按照享受人数和规定的缴费标准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
排。
2、省属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由省级财政按照享受人数
和规定的缴费标准在单位收支预算中统筹核定。
3、中央驻榕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核定。
参保单位应按确定的筹资标准按时足额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医疗补助费。不
缴纳的不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公务员医疗孙助主要用于:
(一)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补助
1、对职工住院期间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补助,在起付标准以
上最高支付限额(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
下降三个百分点、下降的医疗费由医疗补助经费支付。
2、对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商业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的个人自
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30%的补助。
3、对超过商业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贸采取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
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有困难的由个人、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分别按5%、
20%、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个人门诊费用困难补助
职工个人帐户用完后,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因难的,给予适当
补助。对累计现金支付门诊医疗费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以上的参保
患者,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对其医疗费进行跟踪管理。经济特别困难的职工由
所在单位审查并出具证明,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计算机跟踪管理情况审核批准
后,医疗补助经费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医疗补助经费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视情况予以确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补助经费
的,经查实后将追回所发生的金额,并对当事人给予必要处理。
(三)每两年安排一次规定项目的健康体格检查,体检所需经费由个人、单位、
医疗补助经费分别承担20%、40%、40%。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
专用,单独建帐,并纳入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省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医疗补
助经费的财务监督和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省审计厅要加强
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六、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