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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福州市第六、七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标准执行医保费用结算的批复

闽劳社[2002]文19号颁布时间:2002-01-23

     2002年1月23日 闽劳社[2002]文19号 福州市劳动局、卫生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第六、七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标准执行医保费用结算的请示》 (榕卫医[2002]11号)收悉。参照等级医院评审标准,经研究同意福州市第 六医院(原福州市公费医疗第二门诊部)、福州市第七医院(原福州市公费医疗第一 门诊部)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和个人自付比例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标准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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