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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医疗经费筹集与列支渠道暂行规定》

闽财社[2001]13号颁布时间:2001-02-16

     2001年2月16日 闽财社[2001]13号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直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医疗经费筹集与列支 渠道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省直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医疗经费筹集与列支渠道暂行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 通知》(闽政[1999]15号)。《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闽 政办[2000]20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 通知》(财社字[1999]158号)的精神,对省级单位应缴纳的各项医疗经费, 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工伤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业补充医 疗保险费、在职和退休保健干部医疗补助经费、离体干部等特殊人群医疗费等(以下 简称医疗经费)的筹集及列支渠道规定如下:   一、医疗经费的筹集渠道   (一)机关单位。   财政核拨经费的省级机关公务员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机关单位职工的 各项医疗经费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缴费标准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事业单位   1、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各项医疗经费由财政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缴费标 准在单位的收支预算中统筹核定。原实行医疗费包干的省属高等院校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余的医疗经费均从单位事业收入中解决。   2、实行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各项医疗经费从单位事业收入中解决。 其中:(1)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2)省级医 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余的医疗费均从 单位事业收入中解决。   3、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职工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事业收入中解决。   (三)企业单位   省级企业单位职工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负担。   (四)转制单位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闽委办[2000]40号文件规定的省机电(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等十家转制单位,转制后新组建单位职工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 转制过渡期三年内,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工作人员医疗经费校医改政策规定由财政 负担。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医疗经费来源渠道不变;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离 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原享受公费医疗退休人员按医改政策规定参加医 改的个人不缴费。   (五)高等院校学生   省属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的医疗经费按享受人数 和规定的定额标准由省级财政随年初预算一并下达到单位。   二、医疗经费的缴交和列支渠道   (一)缴交办法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工伤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在职和退 休保健干部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中:由省级财政负担的 医疗经费,均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与单位预算一并下达到单位。   2.省级在榕以外单位职工的各项医疗经费的来源按上述规定,执行所在地缴费 标准,纳入当地医改统一管理。   (二)单位医疗费列支:   1.行政机关列“常规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   2.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社会保障费” 支出。   3,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列支“应付福利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列支“管理费用 ——劳动保障费”。   国家批准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特定行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 内部分,在企业“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 准后可以列入成本,在“管理费用”列支。   三、离休干部医疗费按“两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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