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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款项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批复

福银办[2001]347号颁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 福银办[2001]347号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函》(闽劳社[2001] 568号)和《关于申请继续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函》 (闽劳社[2001]614)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同意你厅及辖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你们在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款项时,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收款银行不予受理,付款银行也不得付款,人民银行将取消 使用此种结算方式的资格。   (一)收付款单位双方必须签定协议,并由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授权。   (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托收上述三项保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使用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专用凭证(格式详见附件),应根据 《关于规范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凭证的通知》(福银办[2001]266号)的 规定,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指定的厂家(福建天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印制。厂家 联系电话:0591-3665068,13705096193;传真电话: 0591-3660777。   (四)根据省财政部门规定:基金专用票据是社保机构收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 有效合法专用票据,是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单位的原始凭证。各级社保机构在向单位和 个人收缴社会保险费时,必须按规定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否 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因此你厅在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款项时应附财政部门 核批的专用收费票据,不得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专用凭证上加盖“福建省财政厅 票据专用章”代替收据。   (五)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专用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必须统一,不得自行 变更。   三、你厅应负责转知和督促辖属单位按照以上规定,认真严格地使用同城特约委 托收款结算方式;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应按照上述规定 加强监督和管理。 附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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