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
闽劳社[2001]537号颁布时间:2001-08-31
2001年8月31日 闽劳社[2001]537号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妥善解决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个人
医疗费负担偏重的问题,根据《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
办法》(闽政[2000]文298号)精神,并在实施《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
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闽劳社[2000]502号)的基础上,
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的具体情况,现对省、部属驻榕机
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从2001年9月1日开始,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在统筹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补助50%,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按比例支
付部分补助60%(具体见附表)。补助的医疗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
二、医疗费用年终困难补助
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公务员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特殊病种(不含高血压、糖尿
病)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包括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部分和社
会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含个人帐户支付),年终由公
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
三、本意见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表1.在职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表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一级医院
住院医疗费用 甲等 乙等 甲等 乙等 (含基层医
医院 医院 医院 医院 疗机构)
起付标准-5000元 7.2% 6.4% 6.0% 5.2% 4.0%
5000元以上-10000元 6.0% 5.6% 4.8% 4.4% 3.2%
10000元以上-20000元 4.8% 4.4% 4.0% 3.6% 2.0%
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 4.0% 3.6% 3.2% 2.4% 1.6%
表2.退休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表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一级医院
住院医疗费用 甲等 乙等 甲等 乙等 (含基层医
医院 医院 医院 医院 疗机构)
起付标推-5000元 4.9% 4.4% 4.1% 3.5% 2.7%
5000元以上-10000元 4.1% 3.8% 3.3% 3.0% 2.2%
10000元以上一20000元 3.3% 3.0% 2.7% 2.5% 1.4%
20000元以上一最高支付限额 2.7% 2.5% 2.2% 1.6% 1.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