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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

闽劳社[2001]537号颁布时间:2001-08-31

     2001年8月31日 闽劳社[2001]537号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妥善解决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个人 医疗费负担偏重的问题,根据《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 办法》(闽政[2000]文298号)精神,并在实施《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 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闽劳社[2000]502号)的基础上, 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的具体情况,现对省、部属驻榕机 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从2001年9月1日开始,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在统筹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补助50%,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按比例支 付部分补助60%(具体见附表)。补助的医疗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   二、医疗费用年终困难补助   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公务员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特殊病种(不含高血压、糖尿 病)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包括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部分和社 会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含个人帐户支付),年终由公 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   三、本意见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表1.在职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表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一级医院   住院医疗费用      甲等  乙等  甲等  乙等  (含基层医               医院  医院  医院  医院  疗机构) 起付标准-5000元     7.2% 6.4% 6.0% 5.2%  4.0% 5000元以上-10000元    6.0% 5.6% 4.8% 4.4%  3.2% 10000元以上-20000元   4.8% 4.4% 4.0% 3.6%  2.0% 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 4.0% 3.6% 3.2% 2.4%  1.6% 表2.退休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表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一级医院     住院医疗费用    甲等  乙等  甲等  乙等 (含基层医               医院  医院  医院  医院  疗机构) 起付标推-5000元      4.9% 4.4% 4.1% 3.5% 2.7% 5000元以上-10000元     4.1% 3.8% 3.3% 3.0% 2.2% 10000元以上一20000元    3.3% 3.0% 2.7% 2.5% 1.4% 20000元以上一最高支付限额 2.7% 2.5% 2.2% 1.6% 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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