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要求提高在榕邮政企业离休人员福州地区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2001]270号颁布时间:2001-05-28
2001年5月28日 闽劳社[2001]270号
福建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提高在榕邮政企业离休人员福州地区补贴标准的请示》(闽邮政
[2001]局字186号)收悉。你局提出,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州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发
[2000]246号)文规定比照在榕机关事业单位同职务同条件人员,适当提高
在镕邮政企业离退休人员福州地区补贴标准,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问题,经
研究,我厅认为,闽人发[2000]246号文件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的
离休人员参照闽人发[2000]246号文增加的地区补贴,按照省委组织部、省
委老干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休
干部离休费等问题的通知》(闽劳办[1997]34号)文规定,属1996年以
后新出台的各类补贴,不属企业统筹基金的支付项目,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