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林业行业营林工列入提前退休工种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劳社[2001]81号颁布时间:2001-02-22
2001年2月22日 闽劳社[2001]81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各地不断提出林业行业的营林工列入提前退休工种后,在实际
办理工作中应如何准确把握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复林业企业中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
种的问题》([62]中劳薪字第202号)及劳动部《关于森林企业十八个工种应
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文》([63]中劳护字第49号)的规定,并
未将营林工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1985年国家劳动部改革提前退休工种审
批制度以后,国家林业部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
[1992]80号)将营造林中的造林(更新)工和抚育间伐工列入特别繁重体力
劳动工种。按照林业部的通知精神,考虑到我省近年林业行业已由过去的开采、加工
为主转变为采、造并重,林业营造保护工作日渐加重的实际情况,去年,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林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
(闽劳社[2000]194号),把营林工中的造林更新工和抚育间伐工列入我省
林业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这是从我省的林业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的
一项政策。鉴于营林工在林业行业中是一个包含多种工种的概念范畴,各地在实际办
理中,应严格区分不同情况,从严掌握,把真正是从事造林更新和抚育间伐工的人员
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而不能把那些护林人员以及其它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营林
人员都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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