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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2001]4号颁布时间:2001-01-03

     2001年1月3日 闽劳社[2001]4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厦门市、福州市、 泉州市、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社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原以总公司名义统一参保缴费的公司、系统企业,统一暂由总公司参保所在 地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跨市的公司、系统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暂由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名单附后)。市辖区内跨县(区)的公司、系统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由所 在市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二、原已在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继续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三、新参保单位社保登记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程序为:地方税 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资料送同级社 保经办机构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按闽劳保[1999]22号 文规定编境社会保险登记编码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盖章 后退还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发放到参 保单位。   原由省社保局征收的中央行业和中央属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移交省地方税 务局直征分局,省社保局办理其社会保险登记表、证的审核,编码、签章;中央行业 和中央属企业的失业保险费仍实行属地征收;省地税直征分局受理的省属企业和其他 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由福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编码、签章。《社会保险登 记表》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统一加盖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章。社保经办机构应 严格执行登记章使用程序,由业务部门提出《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 签章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盖章。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验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审验证使用地方税务机关验证章。   四、各级地方税务应将2000年底前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 关资料,于2001年1月15日前送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应于 2月10日前审核,编填社会保险登记编码,并将盖章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地 方税务机关发放。原已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社保登记码编码年份为 1999;新参保单位,社保登记码编码年份为2000、2001。对2000年 底前已参保的单位,在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时,如社保经办机构已编有社保单位 码,应按社保经办机构对其编给的社保单位码填写。社保经办机构已发放的《社会保 险登记证》应收回并换发新证。   五、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清理参保单位2000年底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与 参保单位签定还款计划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欠费单位按照还款计划向地方税务 机关办理欠费补缴申报。   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的政策性补缴审核,参保单位在每月10日 前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的政策性补缴金额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补缴申报。   七、参保单位每月应报送减少职工缴费分解表;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以下简称缴费分解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参保 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总额审核无误并签章后送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6月底前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的分解、录入 和个人帐户对帐单打印发放工作。   八、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填报增减职工花名册时应在备注栏填写原因。 其中,增加原因为:(1)新参保(2)本级统筹范围内移入(3)本级统筹范围外 移入(4)续保;减少原因为:(1)退休(2)死亡(3)退保(4)本级统筹范 围内移出(5)本级统筹范围外移出(6)停保 附件:1、跨地区的分公司或所属单位统计表(略)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分解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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