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改革开放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闽政[2000]文3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166号颁布时间:2001-04-09
2001年4月9日 闽劳社[2001]1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部分省重点国
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文376号)文件精神,
确保部分省重点国有企业经营考试行年薪制工作顺利开展,针对试点企业提出的具体
问题,现就贯彻执行闽政[2000]文376号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试点对象是具体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经营者。
一个企业一年先后有2个法人代表的,一般以现任法人代表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可按
法人代表任期月份计算年薪。
二、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时,原则上应按省政府闽政[2000]文376号
执行,对个别已进行主附分离或不良资产剥离的试点企业目前暂时与附体部分或剥离
部分仍存在较多关联性的问题,实施时应以试点企业为主考核,同时对相关的附体部
分或剥离部分设定适当的辅助考核指标,具体由实施主体提出意见报负责审核的有关
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本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以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1999年为
9490元。
四、在计算调减利润时,企业应收帐款中应包含应收票据中的商业汇票。
五、在计算奖励年薪时,涉及企业有关前3年平均数的,如企业转制时间未满3
年,可以2年平均数或上年基数计算。
六、2000年试点企业经营者已领工资报酬超出按省政府规定核准的年薪,超
出部分原则上应从今后的奖励年薪中扣回;个别特殊行业,可用于增加风险抵押金,
具体由实施主体确定。
七、尚未改制的工厂制企业,一些非经营性的资产尚未剥离出去,原则上都应计
算企业净资产。
八、实施主体选择确定实施对象后,上报送审的材料应包括:
1、试点企业年薪制实施方案;
2、2000年经营者年薪审核表;
3、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上市公司的年报)等相关材料。
九、实施主体制定的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方案及2000年经营者年薪审
核表一般须在2001年4月底前上报,个别上市公司如因年报公布时间原因,也应
在5月中旬前上报,最迟不能超过5月20日。
十、企业经营考试行年薪制方案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经贸委和改
革开放办审核后,各实施主体即可根据省政府(闽政[2000]376号)文件组
织实施并兑现年薪。
附:2000年经营者年薪审核表(经营者年薪测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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