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民救[2001]384号颁布时间:2001-12-01
2001年12月1日 闽民救[2001]384号
各设区的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6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统一操作,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1、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在城市或乡镇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包括中央、
省、市、县(市、区)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困难职工家庭,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条件的,都必须按照常居住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享受当地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实施办法》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①父母、配偶、子女(含子女在外地就学和户口不在本地)等直系亲属。
②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3、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①经有关部门确认,凡参与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家庭成员。
②拥有自已出资购买并用于消费的移动电话、摩托车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二、家庭成员收入界定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定的应当给付的赡养
费、扶养费或抚养费的数额纳入家庭收入。若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
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不计算
其应付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金、遗属困
难生活费,按本人实际领取的金额纳入家庭收入。
③家庭成员中符合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三次
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提供就业机会的,
在本年度内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家庭收入。
2、下列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优抚对象、“五老”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②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没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亲友、
社会人士给予的小额临时性救助金。
③政府发给的奖励金、节日慰问金和临时救济补助金。
④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实际领取的经济补偿金。
⑤按规定取得的因公负伤护理费、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
3、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与持有农业户口人员组成合法家庭且共同生活在
城镇的家庭成员,其家庭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纳入持
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居住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报批程序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居委会应及时接受个人的申请,按程序审核、报批。并根据管理
审批机关的委托,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半年复核一次,并依
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金的手续。
2、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民政部门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银行代
发。街道办事处或镇民政部门每月应将保障金发放情况统计汇总,并报送县(区、市)
民政部门核销,县(区、市)民政部门应汇总辖区内保障金发放情况,报送同级财政
部门作为拨款依据。
3、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有关表证:《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申请(审批)表》、《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福建省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注销)人员花名册》、《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季报表》,由省统一印制,并下发各地执行。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省、市、县(市、区)每年从销售的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用的社会福利基
金中划出5%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3、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资金。
4、上级补助收入。
5、其它收入。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管理。省、设区
的市财政应安排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并与其他筹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统筹用于补
助财政困难较大、保障任务较重和保障对象中的中央、省、市属困难职工较集中的地
区。
2、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上
级和本级预算安排的保障金,以及从福利金划拨和社会捐赠募集的保障金及时拨到同
级民政部门的账户上,由民政部门给予按时发放。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对违反《实
施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3、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
下达执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县(区)级财政部门应按月拨付,
保证使用。年终报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执行情况决算报表。
4、建立报表制度。从2002年1月起,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省统一规定的格式
及时、准确的编制《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季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
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设区的市应于每年4月5日、7月5日、
10月5日和12月30日前,将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季报表》分别上
报省民政厅、财政厅。报表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保障人数和保障工作的需要,给予安排工作经费,主要
用于保障工作的业务培训、信息、档案管理,以及基层工作人员和聘请人员工作经费
补贴。
七、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支持,民政部
门要保证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落实保障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提供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离退休养老金等是否发放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情况等有关
证明,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八、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并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九、本通知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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