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日 闽民管[2001]37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劳动局:
现将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较多,情况复杂,各级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应积极主动,密切配合,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对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通知》(闽民管
[2001]74号),搞好登记管理,试行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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