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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

闽劳社[2001]528号颁布时间:2001-09-19

     2001年9月19日 闽劳社[2001]528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   为了加强对非劳动保障部门办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 理,便于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辨识和监督,我厅决定在全省统一使用民办职业介绍 机构标志(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属于专用标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批准方可使用。该标志的使用范围是经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持有《职业 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赢利性或非赢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其他部门不得使用该标志。   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式样见附件2)。   三、2001年12月底前,我省所有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都应使用统一标志。各 地在审批统一标志的使用时,应结合全省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工作,对各类民办 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督促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改进服务态度,提高 服务质量。   四、各地在统一使用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标志时,要利用当地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 工具,进一步宣传有关我省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使用民办职业 介绍机构的统一标志,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民办职业介 绍机构依法开展职业介绍服务,提高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与非 法职业中介机构的辨识能力。促进我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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