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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闽政[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8-04

     1999年8月4日 闽政[1999]2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 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 [199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城镇 集体经济是我省公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全省经济增长、产品出口创汇和安 置劳动就业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但近几年来,在经济转轨和结构调整中,由于受市 场变化等内外部因素影响,部分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下岗职工有所增多。 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做到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一样,都是关系到职工群 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成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头等大事。 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引导和扶助并举,致力于深化改革、立足 于企业和职工的自身努力”的指导思想,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妥善加以 解决。   2、实施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实施对象: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正式分配在集体 企业的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本 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求职意愿而没有找到新工作的 职工。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招收的职工和其他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而 下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省人大颁布的《福建 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3、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应立足于深化改革,大力发展集体 经济。各级政府和经济综合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认真贯彻 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 5号)精神,以市场为导向,推动集体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按照我省企业改革总体部 署和集体企业性质、特点,因地制宜、因厂制宜,采取多种灵活措施,使集体企业尽 快摆脱困境。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和做法,引导集体企业加快 经济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改造老企业,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和社区经济,增强 活力,促进企业发展,拓宽再就业门路。同时,积极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走向市 场,通过培训提高素质,自强自立,在国家政策扶持下,走自立创业之路。   4、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应遵循以企业为主,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和鼓励 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企业安排职工下岗时,要按照集体企业民主管理规 定和程序进行。在制定下岗和再就业方案时,应公布实施办法,提出下岗职工就业和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备后 方可实施。   5、有条件的集体企业要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岗 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中心应与其签订基本 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技能, 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凡下岗职工愿意自谋职业,并与企业 签订协议的,由劳动部门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按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 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规定,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相同 的税费优惠政策。   各地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国家 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 起来就业。   6、加强再就业服务,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把再就业服务中心功能与劳动力市 场机制紧密衔接起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主动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培训实体 联系,落实培训计划和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 绍服务机构要根据下岗职工的求职意向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提供有效的岗位信息 和方便快捷的再就业服务,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7、保障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时间最长为两年。下 岗职工在协议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将其在协议期间内应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余 额(指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给予的适当补助),作为补助企业经 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后,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 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所需资金,通过多渠道办法筹措,以企业自行筹措为主,企业主 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 金具体筹集办法和发放标准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8、完善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各类集体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社会保障 事业对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 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按照国家、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养老、 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发展要求。使集体企业的劳动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走上健康发 展的轨道。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集体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为集体企业职工投 保提供服务。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 按《失业保险条例》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条件的,按《福建 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 [1997]47号)文件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9、政府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同级的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统筹负责集体企 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10、各地区行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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