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闽政办[1999]134号颁布时间:1999-07-13
1999年7月13日 闽政办[1999]13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地税系统通过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
革,加强队伍建设,税收征管水平明显提高,连年超额完成任务。但是,由于一部分
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观念淡薄,税务部门欠缺现代化控管手段,偷税、逃税、抗税等
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普遍存在。为了保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在大力发展经
济、培育财源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一方面
要继续加强税收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另一方面要加大征管改革力度,
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强化发票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治税。为此,提出如下
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一、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
付款凭证。它不仅是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也是税
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和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地税部门发
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发票违法违章问题仍然突出,印制、贩卖、
开具假发票牟取暴利,虚开发票、开具收款收据等不合法凭证,隐匿应税营业收入偷
逃国家税收等现象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我省各级地税部门每年查处的各类
偷逃税案件中有50%以上与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有关。为了有效整治发票违法
违章问题,加强发票管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发票管理法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发票。根据国
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所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都属于发票范围,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都必须开具发票。但
是,目前有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按规定使用发票,而使用各种
自制凭证或收款收据对外收取款项,这既使税务机关对这些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税收
入情况和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法进行监控,也给有些单位转移收入搞两套帐、设
“小金库”和私分滥用以可乘之机。为了杜绝和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和存在,必须重
申:所有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等对外收取款项的,都要严格按规定使
用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财政部和财政厅批
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经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列举不征税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外,其他一律使用税务机关
管理的发票。在列举不征税行政事业性项目公布完成之前,收费资金已纳入财政预算
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仍暂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在列
举不征税行政事业性项目公布完成后,凡未列举不征税或虽列举不征税但不将收费资
金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使用税务发票。我省金融、保险、邮电、铁
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目前尚未使用发票的应在1999年
6月30日前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的发票。任何单位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印制
或承印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款凭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下发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文件。
(二)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
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目前,许多单位的财务报销没有严格执
行这一规定,而是使用白条或收款收据报销,不仅造成税款流失,也容易发生其他经
济问题。为此,必须严格财务报销制度,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
付款时都必须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等合法凭证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收费票据等合法凭
证的,财务不得报支。否则,税务、审计、财务部门要把执行这一制度作为检查和审
计的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查处。
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对单位支付给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由税务部门印制《个
人零星小额劳务付款发票》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人开具,并按规定向收款人代收应纳税
款。具体办法由我局另行制定。
(三)严格定额发票管理,改进对使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的征税办法。我省从
1997年9月1日起在娱乐服务业统一使用定额发票以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各
地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未经省地税局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定额发票。为了
防止因不开具发票而流失税收,对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如果帐证不健全、无法实
行查帐征收,可以采取按开票额征税并核定最低纳税额的办法。开票额低于最低纳税
定额的,必须按最低纳税定额征税,并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给予处罚。
(四)加强个人建房建安税收的源头控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建房
越来越多,由于个人建房大多数不开具发票,建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为
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加强源头控制。按照规定,提供建筑委托施工单位或个人施工
的,建房者必须向施工单位或个人索取发票。施工单位或个人拒开发票的,建房者必
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且可以拒付款项。对既不索取发票又不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
机关应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给予处罚。
(五)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发票违章行为隐蔽性强,必须
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为此,一方面必须加强税收宣传,
在纳税人结算收款处悬挂发票违章举报告示牌,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奖励和提取奖励经
费标准,具体办法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二、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的征管
近几年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增加,其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加强行政事业性
收费营业税的征管,对于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健全地方税收体系,整顿分配秩序、促
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必须严格按税
法规定征税。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据此,
凡属于营业税税目列举应征税的收费项目,都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其他收费
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凡未列举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
及虽已列举不征税,但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都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在省财政厅、地税局联合列举不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
完成前,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资金已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
户管理的,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行政事业单位要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凡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办
理税务登记,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主动申报纳税,各地成立的收费局(中心)应负
责代扣代缴应纳税的各项税收。
(三)各级政府都应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财政、物
价部门应将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抄送同级地税机关,开展收费年审时应请地税部
门参加,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收费。财政部门应将尚未纳入财
政预算的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共同配合
做好征税工作。税务机关要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检查,清查漏管漏征户,确保
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落到实处。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