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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不含厦门市)中央属企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政办[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1-20

     1998年1月20日 闽政办[1998]8号 省财政厅、地税局:   闽财税政(1997)75号《关于对我省(不含厦门市)中央属企事业单位征 收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我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均在1995年底前经省政府批 准开征,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符合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 159号文的有关规定,因此,中央各驻闽企事业单位(不含厦门市)应按省政府 1994年第17号令和闽政(1992)综338号文件规定分别缴纳社会事业发 展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为此,请你们多做解释工作,并通知按原有文件继续执 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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