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预[2002]49号颁布时间:2002-06-17
2002年6月17日 闽财预[2002]4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金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
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税款以及代扣、
代收税款,应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级次在
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手续费的预算编制、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依照附件一所列的各
项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财预[2001]523号规定
格式填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随年度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年度终了
后,财政、地税机关按实际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额和相应比例进行清算,手续费不
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预算。
二、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
税、契税按当年预计代征税款的5%以内编制预算并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具体预
算编制和清算办法可比照地税机关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手续费支付给代征人,
不得挪作财政部门的经费开支。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履行职能所需要的征收经费纳入同
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经费仍分别按闽政
[2002]8号文和闽财税政[1997]03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2001年按规定应付未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及税务机关、财
政部门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在2002年预算中安排。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
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一:代扣、代收、代征税种手续费预算编制、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
税种 手续费支付范围 手续费预算编制、支
付标准
一、代扣、代收税种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 代扣、代收税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它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 代扣、代收税款2%
扣缴义务人。
3、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 代扣、代收税款2%
定的扣缴义务人。
4、城市维护建设税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支付范围相同。 代扣、代收税款2%
5、教育费附加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支付范围相同。 代扣、代收税款2%
二、代征税种
1、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代售、代征金额5%
三十一条规定的代售单位或个人,等。
2、营业税 代征个体运输营业税的交警交管总站、公路稽征 代征税款5%以内
所、运输公司,代征私房租赁业营业税的居委会,
代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代征
单位或个人。
3、城市维护建设税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支付范围相同。 代征税款5%以内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管理机关等代征单位或个人。 代征税款5%以内
5、房产税 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街道居委会、房地产交易 代征税款5%以内
中心等代征单位或个人。
6、车船使用税 交警部门、公路局、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管 代征税款5%以内
理部门等代征单位或个人。
7、土地增值税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代征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5%以内
8、屠宰税 区、乡(村)人民政府和合作社等代征单位或个 代征税款5%以内
人。
9、资源税 代征边远地区资源税的矿管部门等代征单位或个 代征税款5%以内
人。
10、教育费附加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支付范围相同。 代征税款5%以内
11、个人所得税 交警部门、公路稽征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代征税款5%以内
公安部门、街道居委会、文化娱乐场所、矿管部
门、林业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等代征单位
或个人。
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
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财预[20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
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
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
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
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
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
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
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
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
确定。
(三)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和代征教育费附加,按随征的正税的代扣、代
收和代征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
四、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格式(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三)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随年度预算逐级报送或
汇总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税部门汇总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
省级财政部门。
五、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二)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的标准
执行,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
续费收支情况。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
国家税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与省级地方税务局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
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
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限期予以收回,违规
提退的手续费,应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
责任。
八、由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征管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其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应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不得继续
从税款中提取或退库。具体办法,由各省财政部门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后各级国税、地
税或财政部门在收到通知前已退库的属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的税款手续费及
征管经费,统一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
附件:一.****年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二.****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三.****年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