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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2002]8号颁布时间:2002-01-11

     2002年1月11日 闽政[200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综[2001]58号文件同意我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取消我省增提一个百分点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现对征收地方教育附如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 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   三、地方教育附加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省内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分别与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四、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   五、地方教育附加由各代征单位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 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代征总额的3%由省财政厅提取拨给税务部门,作为各 代征单位的代征经费。代征经费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依据本 通知另行制定颁发。   八、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 的闽财税政[1997]070号文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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