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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科新[1999]34号颁布时间:1999-09-29

     1999年9月29日 闽科新[1999]3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精神,现将 《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 的决定》,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高 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   第二章 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三条 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 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伞业所 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至第5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从认定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第四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比照高新技术企 业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经省级税 务机关审查合格,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从优从宽掌握。   第六条 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 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 内分摊列支。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 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 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 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 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对高新技术 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信贷和贴息方 面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经对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并给予资金外汇汇出、人员派出等方面的便利;优先安排其外汇 调剂额度。   第九条 继续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 批手续和多次往返港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承 担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仪器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国 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管理机构审核,海关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区 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以下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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