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闽财教函[2002]1号颁布时间:2002-09-17
2002年9月17日 闽财教函[2002]1号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存在几个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2]
111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证明,中
央直属、垂直管理的全资的中央企业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不含有参股、合资福建省财
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的分支机构)。
二、同意地方教育附加退税比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既:对由于减
免“三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
、消费税和采取“先征后返”办法返还“三税”的,不退还已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三、同意对已交纳农村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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