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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颁布时间:1996-11-29

     1996年11月29日   (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 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审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我省人民政府就设 定省政府规章罚款限额已提出议案,本次常委会审议了这个议案。现对我省此类规章 设定罚款的限额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最高限额为1000 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 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为 10000元。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制定规章时,可以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过罚相 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   四、本决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在本决定施行前制 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决定不符合的,应当根据本决定予以修订,并在 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原规定仍然有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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