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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的复函

闽政办[2001]函171号颁布时间:2001-06-01

     2001年6月1日 闽政办[2001]函171号 省地税务局:   《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09号)、 《关于报送企事业单位社会事业发展费欠缴情况的报告》(闽地税发[2001]1 24号)悉。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全面停征内外资企业社会事业发展 费的意见,具体停征时间以省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省人民政府第17号令的时间为准。   鉴于将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为促进我省社会事业发展,请你局抓紧做好企 事业单位历年欠缴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的清欠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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