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会计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会职[1994]01号颁布时间:1994-01-04
1994年1月4日 闽会职[1994]01号
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和《关于不具备
规定学历,资历人员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意见》[闽职改字[1993]
58号]等文件精神,省会计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就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一)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工作需要
及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可申报、推荐、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其范围对象包
括:
1.专职从事填制审核会计凭证、办理财会收支结算、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
报表,进行会计预决算及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的人员;
2.专职从事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研究及会计电算程序设计、会计分析、会计咨询、
会计理论研究、会计财务管理和组织指导经济核算的财务会计人员。
(二)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资
格考试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员可参加相应职务资格考试。
二、岗位(职务)设置原则及工作考核办法
(一)各单位、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
的性质、所承担的任务以及会计专业队伍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
作。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务结构比例,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
见:
1.管理全省、全地(市)、全系统性的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可设置高、
中、初级会计专业职务岗位,其中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例,高级控制在15%以
内,中级控制在30%-40%以内。
2.厅级事业单位可按需要设置高级职务岗位,处级事业单位可设置中级职务岗
位。
3.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会计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根据本单位的核算特点
合理设置(调整)专业技术岗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
(三)建立会计人员任职期间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省职改办和省人
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89]
15号]及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达<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
间工作考核办法>》[[1990]闽会职改字l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
定出切实可行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考
核,任职期满应进行任期考核,考核成绩作为继续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
据之一。
三、任职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标准条件原则上仍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执
行。
(一)会计专业中、初级须经过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或按闽
职改字[1993]18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考核确认取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二)高级会计师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确能胜任组织和指导一
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或能担负县处级单位以上的财务会
计管理工作。
(3)任现职以来撰写了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并在省一级以上刊物发表。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合格。
(5)任期考核必须是优、良者或任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优、良者。
(6)已评聘或取得会计系列(或相近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2.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
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四、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申报条件
为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且具备本实施意见中的“基本条件”,又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不受
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
(一)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会计师甲种考试合格证书。
2.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多次(五篇、累计15000字以上)发表
过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其中一至两篇曾获得全国、全省性优秀论文奖,
或曾在部、省级会计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并被编入论文集的。
3.任现职以来编写过大专程度的财务会计教材(20000字以上)并被采用,
或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发行。
4.任现职以来曾在大专院校比较系统地讲授过大专程度的财务会计专业课程一
门以上(或400课时以上),并取得有关证明的。
5.经过本专业相当于大学本科程度以上(含本科)的脱产学习培训两年以上
(含两年)取得结业合格证明的。
6.部、省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获奖者。
(二)不具备规定任职年限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
2.国家重点研究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和会计制度的主要设计者。
3.拟写过在全国或全省系统内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核算规程和管理办
法,经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附有书面材料和确认证明的。
4.在运用管理会计和现代化会计管理方面,解决重大的实际问题,取得显著的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为主参加过部、省重点工程项目、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可
行性调查分析,论证正确,已被采纳,并取得有关证明的。
5.已取得会计相近系列中级职务(仅指统计师、经济师)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
文所规定的资历破格条件外,还应在取得中级职务后在会计岗位上工作二年。
五、选拔优秀中青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意见。
(一)选拔优秀中青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按省里统一部署实施,并拟同
每年的正常评审工作一并进行。
(二)1993年度优秀中青年选拔条件:
1.任职考核成绩优秀或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良以上,且有两年优秀。
2.论文鉴定和论文答辩等级在优良以上。
3.全省高级职务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
4.符合晋升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
六、评审办法
(一)评审组织
1.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负责全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的考核评审工作。
2.评委会下设专家考核答辩组,负责对破格申报人员和优秀青年晋升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答辩、考核评议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之一。
(二)评审程序
1.对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对象,应注重工作实绩的考评。申报评审对象
必须经单位考核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要求,较好地履行现岗位职务职责。各单位
应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组织民主评议择优推荐,并对申报者的考核、送审材料严格审
查把关。
2.基层单位将基本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按照地(市)、厅(局)的部署要求
上报,经地(市)、厅(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地(市)会计
职改办,厅(局)职改办汇总造表,并将推荐对象的有关申报材料报省会计职改办。
3.破格申报和优秀中青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选对象,评审前须先经过
专家答辩组的论文答辩考核。
4.由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负责进行评审。
(三)应报送的评审材料
1.地(市)或省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委托评审函一份。
2.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25份(见附表二)。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
4.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表一份。
5.单位推荐意见一式25份。“推荐意见”应一千五百字左右,须写明被评审
人的业务理论水平、工作表现、主要业绩和获奖情况等。“推荐意见”请用16开纸
打印。
6、学历证明、任职资格证书及符合破格晋升的奖状、证书、论文等证明材料复
印件一式各一份。
7.专业技术代表作一式二份,属于答辩对象的还需注明答辩论文。
8.外语成绩证书或免试证件复印件一份。
(四)评审时间表
在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后,会计专业高级评委会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评
审会议,各单位评审材料应在当年7-9月份报送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室(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答辩工作安排在每年的十月份。
七、其他
1.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谎报工作资历(年限),谎报技术成果者,一经查
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并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本“实施意见”未提及的评聘专业职务经常化工作的有关规定,按闽职改字
(1993)18号、19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本“实施意见”由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