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政办[2001]231号颁布时间:2001-12-01

     2001年12月1日 闽政办[2001]231号   为妥善解决2000年1月1日起新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参 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保障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养老保险扩面 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 通知》(闽政办[1998]9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 门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 通知》(闽政办[1999]62号)文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 保险费的时限:2001年1月1日起纳入统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前按本通知 的规定应补缴的年限,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本通知下 发后参保的,应在参保时一次性予以补足,参保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二、新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补缴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年限:   (一)在职职工应补缴的年限为: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 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减去按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   (二)1999年底前已退休人员应补缴的年限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国家、 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   (三)2001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应补缴的年限为:(退休人员补缴时的年 份一1999年)加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 工作年限。   三、新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补缴的标准:我省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 的缴费比例×需要补缴的年限。   四、职工纳入统筹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标准计发其基 本养老金;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在上述待遇标准基础上 增加5.6元。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1998年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历年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五、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主以及其他自谋职业、流动就业人员工作年限,按其 领取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的从业时间认定。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