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问题的批复
闽政办[1997]函7号颁布时间:1997-01-15
1997年1月15日 闽政办[1997]函7号
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闽煤办字(1996)591号文悉。经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煤炭工业部《关于由煤炭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负责审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问题的通知》精神,考虑到省煤炭
工业局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转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作为省政府的直属企业,其行
业管理职能转由省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煤炭部福建煤炭工业管理局)承担的实
际情况,同意由省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煤炭部福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我省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如有不同意见,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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