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法[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7-08
1998年7月8日 闽地税法[1998]1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闽财法[1998]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规章
中行政处罚条款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福建省财政厅闽财法[1998]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
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8]9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财政规章中行政处罚条款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