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1]184号颁布时间:2001-02-23
2001年2月23日 财发[2001]184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我省国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各级农发办的采购行为,我们制定了《安徽省
农业综合开发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管理,按本办法的规
定开展集中采购工作,逐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货物及土建工程的采购行为。
2、各地从2001年开始,对土建工程必须实行招标采购;货物采购可选择部
分县、区进行招标采购试点,逐步在全市推开;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农发办组织集
中进行招标采购。
3、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对乡镇自营工程的管理,并逐年缩小自营工
程比例。
附件:安徽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国
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项目建设物资、土建工程的采购行为,保护
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质量,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
采购活动。
前款所指土建工程含机械开挖的土方工程。
安徽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依据该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采购方式包括项目下的货物国内竞争性招标、国内询价采购,
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国内询价采购以及小批量货物的定点采购。
第四条 项目采购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择优、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负责组织货物及土建工程的
采购,并对采购货物及工程的必要性、适用性和采购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项目采
购的工程必须保质保量,不得转包;各项单项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施工企业进行。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
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各级农发办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
监督,严把质量关。
第七条 对国家有关行业、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一律不得纳入采购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采购采取分期分批、统分结合的方法,由省、市、
县农发办分别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级农发办是采购业务的主要承办和组织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采购监督
管理工作。
农发办设在财政系统以外的市、县(市、区),必须成立由农发办和财政局人员
共同组成的专门的采购组织,并取得水利、农业、林业、农机等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
共同做好采购工作。
第十条 省农发办的职责:
1、负责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购规章制度,并监督各地执行和落实情况。
2、负责汇总、审批全省货物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计划。
3、负责办理有关货物的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
4、负责全省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计划的审核备案。
5、指导并监督市、县(市、区)农发办的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市农发办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本市项目采购实施细则,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的采购工作。
2、负责汇总本市招标采购计划。
3、负责审批土建工程招标采购计划。
4、负责办理市农发办组织的土建工程招标采购以及省农发办委托办理的货物采
购工作。
5、确定小批量定点采购企业。
6、及时向省农发办反映本市的采购工作情况。
7、负责及时组织、接转项目采购货物。组织本市项目采购货物的检验、安装、
调试工作,并做好记录。
8、负责所属县(市、区)货物及土建工程询价采购计划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发办职责:
1、负责编制项目采购计划,编制并确认采购清单。
2、负责货物国内询价采购。
3、负责土建工程国内询价采购。
4、负责组织货物的检验、安装、调试工作。
5、负责小批量货物的定点采购工作。
6、负责自营工程计划的审定及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乡(镇)农发办职责:
1、负责自营工作实施计划的编制。
2、负责自营工程实施及管理。
3、参与自营工程验收。
第三章 采购方式、范围及分工
第十四条 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分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
投标,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货(承建)商。
货物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范围包括:大中型工程施工机械(推土机、挖掘机等)、
办公设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泵、电动机、变压
器等。
单个土建工程预算超过80万元的,应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对技术要求较
高且单个工程预算超过40万元的土建工程,也要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货物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业务由省农发办负责;省农发办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委托市农发办负责实施。
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业务由市农发办负责。
第十六条 对于需经常采购且金额较小的货物,各市可确定定点企业,进行定点采
购。定点企业必须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并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十七条 国内询价采购是指通过市场调查,直接邀请三个以上的供货(承建)商,
分别协商谈判,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货(承建)商。
凡不属于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业务范围内的货物及土建工程,应采用国内询价采
购。
货物国内询价采购范围包括:U型槽成型设备、喷滴灌设备、柴油机、种子加工
设备、机电设备、小型拖拉机及耕作、播种、收获机械和小型农用车等。
土建工程国内询价采购范围包括:沙石机耕路、桥梁、涵洞、水闸、渡槽、小型
排灌站、机电井、渠道衬砌、仓库、晒场等。
国内询价采购由县(市、区)农发办负责,受市农发办监督和指导。具体实施细
则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对一些规模小且地点分散,投资以农民自筹为主的田间工程,可采用自
营方式建设。
自营工程范围包括:土方、田间道路、平整深耕土地、秸杆还田、开挖疏浚渠系等。
自营工程由乡镇农发办负责组织实施,受县、市农发办监督指导。
第四章 采购清单
第十九条 货物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清单的形成:
1、市农发办根据省农发办审批结果下达初步采购清单。
2、县(市、区)农发办收到货物采购清单后,应在省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内加盖
公章退回市农发办;有异议的,应提出修改意见报市农发办复核,市农发办将复核意
见告知有关县(市、区),并上报省农发办。
3、凡经省、市农发办审核、复核后形成的货物采购清单为最终采购依据。最终
采购清单形成后一般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清单的形成:
1、市农发办审批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计划,下达初步工程量清单样本。
2、县(市、区)农发办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工程量清单上报市农发办,市农发
办审核后,反馈有关县(市、区)。
3、县(市、区)农发办对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应在市农发办规定时间内加盖
公章退回市农发办;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报市农发办复核;市农
发办将复核意见告知县(市、区)农发办。
4、凡经市农发办审核、复核后形成的最终工程量清单,将作为编制招标文件的
依据。最终工程量清单形成后一般不得修改。
第五章 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
二十一条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及工程的,各级农发办为招标人。
第二十二条 农发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及要求,在广泛征求项目
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2、合同的一般条款;
3、合同的特殊条款;
4、合同格式及履约保证金数量;
5、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需求一览表;
6、技术规格;
7、投标函格式和投标保证金数量;
8、投标报价表;
9、资格证明文件等。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市农发办办理的招标采购,招标文件要报省农发办备案。
省农发办组织办理的采购,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写根据市汇总各县提供的基础
数据,由省农发办完成。各市应按省农发办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发送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2、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招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5、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于投标截止日前密封送达
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
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招标人在截止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要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第二十六条 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
行;必要时可邀请公证人及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
密封未遭损坏。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农发办(农发办未设在财政部门的,应有财政部门人员参加)和有
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财务等方面
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审查投标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并验证投标人标书金额计算
的正确性,按评标价或得分情况,排出拟授标的中标人顺序。
第二十八条 定标、签定采购合同。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向第一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招标结果签订采购
合同。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交纳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同
时退还中标人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招标人全额退还中标人交纳的
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向落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回其所交纳的投标保
证金。
省农发办组织办理的采购,由省农发办负责评标、定标工作;市农发办组织办理
的采购,由市农发办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谁负责评标、定标,谁与投标人签定采购
合同,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内容有实质区别。
采购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合同。
市农发办办理的招标采购,评标报告须报省农发办审核备案。
项目乡镇要支持、配合中标企业搞好施工。
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样本可参照安徽省财政采购中心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由各市自
行编制。
第六章 国内询价采购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农发办在广泛征求项目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写询价采
购文件,并报市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条 县(市、区)农发办将询价采购文件发送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
格的供货(承建)商。
询价采购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询价采购招标邀请书;
2、采购询价单;
3、报价单样本和相关技术文件;
4、对供货(承建)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一条 供货(承建)单位应按询价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
货物采购报价文件包括:货物报价单、企业资质资信情况介绍、产品质量及售后
服务等。供货单位如为中间代理商,还需说明货物的生产厂家。
土建工程报价文件包括: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工程量报价总表、企业资
质资信情况介绍及有关工程技术规格与质量能否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等。
供货(承建)商应在询价单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报价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三十二条 在至少有三家合格供货(承建)商送交报价文件的前提下,由评标小
组负责评标定标。评标小组人员组成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评标小组根据投标报价单位的企业级别、供货(技术)能力、产品(工程)质量、
质保期及投标总价等指标,编制询价采购评定表进行对比分析,排出拟授标的中标人
顺序。县(市、区)农发办应将评标报告报市农发办审核备案,并向第一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按报价单金额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章 验收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采购,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工作由各级农发办组
织,邀请有经验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上级农发办有权监督下级的验
收工作,以保证采购货物、工程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接货验收时,农发办应同卖方代表共同开箱,取得供货方质量保证书,
并请有关部门检验。发现供货品种不对、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的地方,应及时处理;由省农发办组织采购的货物,应及时向省农发办报告。
货物验收合格,应当场填写验收单,验收单必须由买方、卖方及质检方三方人员
签字或盖章。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交供货方,一份交付款单位财务存档,一份留农
发办存档。由省农发办组织采购的货物,货物验收单需一式五份,一份交供货方,一
份交付款单位财务存档,一份留省农发办存档,另两份分别提交市、县(市、区)农
发办。
农发办未设在财政部门的地方,货物验收时,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应有工作人员在
场,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五条 土建工程竣工项目验收,由农发办、业主单位和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
专家组成验收组与承建方共同进行;农发办未设立在财政部门的地方,工程验收时,
农发办和财政部门都应有人员参加。验收时承建方应提供申请验收报告、承建方工程
自验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单、工程竣工决算等资料。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运行情况等,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工程验收合格,应填写验收单,验收组和承建方应在验收单上分别签字盖章。
第八章 采购支村
第三十六条 谁采购、谁付款。各级农发办组织的采购,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款项。对货物采购,验货合格付款90%,其余10%在交付使用一年无质量问题后
支付。土建工程应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确定分期付款金额时,须预留30%,其中
20%在办理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其余10%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支付。无论
采用何种采购方式,付款时,付款凭证后均需附合同复印件、货物收料单及供货(承建)
商发票。供货(承建)商只能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标企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采购活动的文件,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农发办应妥善保管
采购业务的所有文件,以备查考。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发办由于缺乏条件实施招标采购的,对货物的采购,可以委托
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进行,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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