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5日 财发[2001]186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农业银行: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委托贷款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发[2000]20号),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
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工作,现就试点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请与财政部、中国农业
银行制定的办法一并执行。
一、试点范围。根据国家要求,按照自愿原则,在下列市县进行委托贷款扩大试
点:阜阳市的颍上县、太和县、宿州市的萧县,蚌埠市的固镇县,六安市的舒城县,
芜湖市的南陵县,巢湖市的居巢区,宣城市的广德县、宁国市,黄山市的歙县,滁州
市的全椒县、天长市。
二、试点内容。原则上试点县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都要实行委托贷款,
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多经项目以及科技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
三、试点组织。试点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农行负责具体实施,在实施委托贷款
前,财政部门要与农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并在农行开设委托贷款专户;在发放
贷款时,农行凭财政部门开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合同一式3份,委托人、农行和借款人各持1份(委托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式样见附件)。
四、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委托贷款手续费原则上为委托贷款本金的0.5%,
具体由县财政部门与农行商定。手续费由县财政局统一支付,合同生效之日起先付
50%,有偿资金到期本息回收后全部付清。
五、试点时间。原则上从2000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起开开始试点。
六、试点领导。各地对试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财政和农行要密切
配合,互相支持,做到项目选得准、放贷及时、按时回收。
附件1: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格式(略)
2:
财政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试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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