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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流通、农产品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农[2001]499号颁布时间:2001-06-06

     2001年6月6日 财农[2001]4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农业结构调整三项重点工程的意见》要 求,为加强农产品流通、农产品品牌和农业产业化工程(以下简称“农业三项工程”) 的项目及资金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扶持的农业三项工程项目。项目分财政无偿扶持项目 和财政贴息金融部门安排贷款项目。   第三条 农业三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地选择项目,严格控制资金运 行,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建设和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 农业三项工程资金投入要以项目投入地自筹为主,省级扶持为辅。企业和 农户自筹为主,财政支持为辅。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提高规模效益,强 化项目目标责任管理,实行项目及资金法人负责制。   第五条 财政支持农业三项工程项目的实施内容主要是:   (一)农产品流通工程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改扩建, 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产品展示展销,培训、补助青年农民科技能人和营销大户;   (二)农产品品牌工程项目重点支持品种更新、引进、繁育、推广,优质农产品 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建设,质量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 高、具有一定规模的名牌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开发。   (三)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 增强市场开拓的能力。   第六条 农业三项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由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项目所在 市、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科技含量高,推广应用后有较好经 济效益的引进品种。   二、示范基地种养品种和技术要先进、有标准,产品要有规模、有市场。   三、项目所在地有明显的资源优势,能够依托当地资源进行种养和精深加工,实 现多层次转化增值。   四、农产品及其制成品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支持,能较快形成拳头产品和主导产业,带动农民致富,促进 财政增收。   五、产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省内同 行业领先水平,农产品能够按照国际国内和省标准进行生产和加工。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年经营1亿元以上(含1亿元),农业运输大户年销售额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农业信息网站建设专业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含 20万元),省级以上标准产品示范基地县生产规模5万亩或10万头以上。   七、企业管理服务体系和产品质量体系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商品索赔 事故。   八、申报的项目每年发布项目指南,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填写 (以下简称"标准文本"),并存入当地和省项目库,申报手续齐备,程序规范。   九、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能够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并 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申报的贴息项目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由县以上的金融部门提供贷款承诺。   第八条 项目申请。符合省立项扶持和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同时向县或县级以 上农业和财政部门申报,经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初步论证后,报市农业和财 政部门,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考察同意后,同时报省农委有关业务处(局、站)、财务 处及财政厅农业处。申请项目必须按标准文本认真填写,附软盘。   第九条 项目审批。省农委、省财政厅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采取审核、实地考查、 专家论证、招标等形式,确定是否给予立项扶持。对同意立项的项目,下达立项批复 文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 贴息项目。经省农委、省财政厅、省金融部门共同立项的农业三项工程贴 息贷款项目,在立项批复贷款规模内,由项目所在市财政局或省农委财务处持批复文 件及贷款凭证到省财政厅农业处办理省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及检查监督。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负 责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立项批复组织实施项目,省农委、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及管理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情况反馈。项目单位要按季度向所在市或县(市、区)农业和 财政部门,反馈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半年向省农委、财政厅反馈项目进度和执行情 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报表,年终要报项目执行情 况年度总结材料。项目执行结束后,要及时报送项目总结材料和效益统计表。   第十三条 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 门要先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附软盘报送省农委、 财政厅。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情况;   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总结材料和效益统计表;   四、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   五、项目验收结论和验收责任。   省农委、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已完成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下达的农业三项工程项目资金,市、县财政要保证足额、及时到 位。同时,要将市、县财政资金及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户自筹资金纳入项目资金整体规 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投入的农业三项工程项目资金,必须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市 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划拨的项目资金后,应及时将款项一次性拨付到项目所在县 (市、区)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 付到项目单位,也可以实行报帐制。   第十六章 各市、县(市、区)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评估、考察、论证等必要的业 务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第四章 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三项工程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逐 步形成农业三项工程项目档案库,为分析资金的使用效果、规范项目的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归档范围包括: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三、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四、立项批复;   五、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总结;   六、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反馈表;   七、项目总体预算和资金到位反馈表;   八、项目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帐薄、财务报告等;   九、项目实施中的检查记录及奖惩情况;   十、公开发表的项目实施工作宣传报道材料(文章、图片、录相等);   十一、项目总结验收材料等;   十二、需要归档的其他项目材料。   第十九条 农业三项工程项目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工作要力求做到规范化、 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成效显著,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立项批复内容的市、 县和企业,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今后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项目 管理不善,资金使用混乱,不能完成项目的市、县和企业,要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 整改、通报批评、停拨项目资金、两年内不再安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 法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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