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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农[2001]352号颁布时间:2001-04-25

     2001年4月25日 财农[2001]352号    各市、县(有关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大力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 村级集体收入,省财政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各地举办村级 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现将《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而且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 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支持村 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附件: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和配套措施,大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巩固村级组织,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省财政建立村级集体经 济发展专项资金。为用好、管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其主管 部门为省财政厅。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解决村级组织维 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省级建立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集体经济实力较弱但发展村级集 体经济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村。当前,该项资金主要投向经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习教育活动后,市、县(市、区)下派干部任职的行政村。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因地制宜,围绕“农’字做文章,主 要用于: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盘活村级集体资产;兴办有 助于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农副 产品加工运销型等经营实体以及需要扶植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机制的现有村 办企业流动资金及技改投入。   第三章 借款期限与占用费率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借款期限原则上为2年,最长 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对按期归还本金的,省财政免收资金占用费;对不能按期归还本金的,省 财政厅收取资金占用费。   县财政对项目资金借款单位资金占用费的收取,比照办理。   第九条 资金占用费率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借款金额一般在5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10万 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扶持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村年集体收入在3万元以下,村组织为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须的财力有实际困 难;村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在群众中凝聚力和号召力较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 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 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级组织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乡镇在行政村申报的基础上汇总向县(市、区) 财政局申报。省财政厅在县(市、区)提出借款申请的基础上,参照各县(市、区) 有市、县(市、区)下派干部任职的行政村个数,首先确定拟投向各县(市、区)的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扶持资金总额度。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及省财政拟投放给本县(市、区)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度,审核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 项目扶持资金数额。   第十三条 项目审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开展可行性调查研 究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 的意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回收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扶持资 金总额度,与省财政厅签订项目资金统借统还合同、并出具预算扣款承诺函。市财政 局作为县(市、区)财政向省财政借、还款的鉴证人。省财政厅通过专户将项目资金 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专户。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负责统一归还所借用的省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项目资金。对不能按期归还的,省财政将按程序实施预算扣款办法收回本金和资金占 用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具体项目、分配项目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组织资金回收并按期归还省财政借款,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县(市、区)财政局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报帐制管理, 并尽可能实行由借款单位提供资产抵押担保办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建立 有信用担保公司(中心)参与的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监督。对于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并予 以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 细则,并报送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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