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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厅[2001]37号颁布时间:2001-07-03

     2001年7月3日 厅[2001]3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党政机关公费通信工具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 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通信工具是指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含车载电话,下同)和 无线寻呼机。   二、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一律停止用公款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安装、配备 通信工具。对已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一律无偿过户给个人。对已公费配备的无线移 动电话,按购置年限分档确定折价标准过户给个人。2000年以后(含2000年) 购置的,折价标准为同机型现行购置价的40%;1999年购置的,折价标准为 30%;1998年购置的,折价标准为20%;1997年以前(含1997年) 购置的,一律无偿过户给个人。对已公费配备的无线寻呼机,一律无偿过户给个人。 过户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三、各种公费通信工具过户给个人,以自愿为原则。个人不愿要的,由单位集体 统一组织公开拍卖。收取的过户折价款及拍卖所得款项,一律交单位财务部门,用于 补充公用经费开支。   四、各种通信工具过户给个人后,通信费用一律由个人自行交纳,单位不再报销 (本规定第六条情况例外)   五、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发放通信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节约归己、超支自理” 的办法(省级干部通信工具管理办法另行规定)。通信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 担。由单位发放。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   六、正市、正厅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 确因工作需要,实际支出的无线通信费用超过补贴标准的,年终由所在单位审核全年 话费清单,超出部分适当报销。   七、对公安、国家安全、审判、检察、纪检、劳改、劳教、抢险救灾、信访、外 事接待等部门中的特殊岗位,享受无线通信补贴的工作人员可适当放宽。特殊岗位工 作人员人数由同级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从严核定到单位,由单位落实到人。   八、夫妻双方均属享受通信补贴的,由双方单位按各自标准发给。   九、交流、挂职干部,按当地同职级干部享受补贴,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   十、享受通信补贴的人员因职务或岗位变动,应从职务或岗位变动的下一个月起 相应调整补贴标准。如不再属于发放范围,则停发补助。提前离岗人员,按同职级在 岗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发放。   十一、享受通信补贴的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改 按相应标准执行。   十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要求或接受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 对象为其安装、购置通信工具或报销使用费。己安装、购置和报销的费用必须全部清 退。   十三、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通信工具 货币化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纪律责任。   十四、国有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十五、本规定的补贴标准是最高限额,各地、各单位可在此限额和范围内,根据 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确定具体发放标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各单位制定的发放 标准和实施细则必须报省纪检(监察)、财政部备案。   十六、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通信工具管理的规定一律 废止。   附表一: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贴标准   职级                         月补贴标准                              (元/月)   正、副市、厅级,县(市、区)正县职           80   省直机关正处长,省辖市机关部委办局正、副   职,县(市、区)副县职                 60   县(市、区)机关部委办局正职,乡镇党委书   记、乡镇长,街道党委书记、主任             40   离退休市、厅级,离休后享受市、厅级待遇人员       80   原已报销住宅电话费的市、县(市、区)县级离   休干部                         50   附表二: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无线通信补贴标准   职级                          月补贴标准                               (元/月)   正市、正厅级                      300   副市、副厅级,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   长                           250   省辖市机关部委办局正副职,县(市、区)其他   正副县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党委   书记、主任                       150   省直机关正副处长,县(市、区)机关部委办局   正职,特岗人员                     100   省直机关其他正副处级,省辖市机关部委办   局其他正副处级、正副科长                50   省直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县(市、区)机关部委   办局副职,乡镇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副乡   镇长、纪委书记,街道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经   委书记                         30   备注:本规定所称省辖市机关部委办局正副职,县(市、区)其他正副县职,县 (市、区)机关部委办局正副职为领导职务人员;所称正副市、厅级,包括领导职务 和非领导职务人员;所称省直机关其他正副处级,省辖市机关部委办局其他正副处级, 为非领导职务人员;省直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和工勤人员。   市、县(市、区)机关部委办局其他工作人员事受无线通信补贴范围、标准,由 各地根据财力情况自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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