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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军转[2002]1号颁布时间:2002-03-02

     2002年3月2日 皖军转[2002]1号 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大学: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3号)的规定,从2001年起,开始实行部分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 的方式安置。这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重要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 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转联[2001]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安徽省自主 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党和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 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安徽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 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中央和省要求, 抓紧构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发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 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要按照政策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军地之间、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办法的改革和军队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安徽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 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 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 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等3个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转联[2001]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原则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安置管理原则,即由户口所在地军队转 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管理。   (二)配偶在省直、中直驻肥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由合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与接收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有关安置原则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 部同时下达。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 安置计划向各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统一发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持师(旅)以上政治部门介绍信到所在省辖市军 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安置地党委、政府参照本人 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 到通知。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国家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 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省财政部门作出预(决)算,会同省财 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省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 出具退役金明细单。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退役金的统计及日常 管理等事宜。   (二)省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 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三)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发放清单逐月 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 的标准核定,退役金标准的调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 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廉租住 房,以及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 未参加集资建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政策 规定,享受当地行政机关与部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所需经费 由安置地省辖市政府解决。住房补贴发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被党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所 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 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存储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个 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   (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 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 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 安置地省辖市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本人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2%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代为收缴,统一向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缴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医 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自主择 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其 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 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省辖市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 人员的医疗待遇。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 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 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帮助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协助落实就业培 训院校或承办单位,并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七、有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指 导,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通过人才市场,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和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 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 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 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旅)以上政治 部门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 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 日算起。   (四)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领取独 生子女光荣证的,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 费由安置地省辖市政府解决。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 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 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 役金。丧葬补助费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发放由省辖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要及时向安置地军队转 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六)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登记制度。为了掌握情况,加强联系,互通 信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必须到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进 行登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 聘用的,必须及时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 取消有关待遇。   (八)配偶在省直、中直驻肥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合肥市统一 管理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等经费,由省财政解决。   (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解决。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可根据接收人数和工作任务,调整或适当增加事业编 制,设立管理机构,专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   (二)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管理办 法。   2、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确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负责审 查档案、下达安置计划,发出报到通知。   3、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 停发审批、监督和调整工作。   4、协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   5、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就业工作,组织择业登记。   6、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 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7、负责并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全 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和退役金发放等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 查。   (三)省辖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各项经费的统计、预算、审核、上报和 发放工作。   2、负责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工作。   3、组织实施本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4、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转与存放工作。   5、负责对本地区各县(市、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部门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6、协调解决本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组织管理工作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 律、法规,关心国家大事,自觉遵纪守法。   (二)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 部是党员的,应编入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组织,并由其进行党员管理。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员的,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 按期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积极参加所在街道、乡镇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 活动,树立良好形象,为党和人民再立新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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