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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财预[2003]1090号颁布时间:2003-11-21

     2003年11月21日 财预[2003]1090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1 月1日起,适当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具体标准按8%以内,由各级财政 部门商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财预[2002] 163号文件规定,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 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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