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财预[2003]1090号颁布时间:2003-11-21
2003年11月21日 财预[2003]1090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1
月1日起,适当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具体标准按8%以内,由各级财政
部门商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财预[2002]
163号文件规定,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
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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