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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联、劳动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皖残联[2003]2号颁布时间:2003-01-20

     2003年1月20日 皖残联[2003]2号 各市、县(区)残联、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党和国家先后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也相应出台了许多促进残疾 人就业与再就业的配套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但是,由于列 疾人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这一特困群体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残疾人就业水平大 大低于社会劳动就业总体水平,因而亟待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全社会的大力扶助。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和皖发(2002)18号文件精神,现就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就业和选择职业、取 得劳动报酬或收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障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安徽省实 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扶持和保护。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是实现其自 身价值的关键。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 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省30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 实现,而且关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顺 利实现。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 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   二、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方针和任务   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方针是: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 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 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制订、完善、 落实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将残疾人就业 与再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战略性举措,要依法全面推行与 实施。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人 民政府71号令,认真抓好这项工作。个别暂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应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开展。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71号令所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未达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   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精神和物 质奖励;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 追究法律责任。   四、大力扶持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   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 以集中安排残疾人为目的社会福利性的企业。多年来,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 作用。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福利企业的发展面临很多困难,残疾人集中就业遇 到严峻的挑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在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扶 持力度,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的同时,解放 思想,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以扩大残疾人就业渠道, 实现残疾人稳定就业。   大力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城镇残疾人可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 起来互助就业。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资金信贷方面 给予优先和照顾。   鼓励和扶持农村残疾人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的项目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 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   做好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镇残 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   企业裁员、改组、改制,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兼并或破产,应 按国家法定程序执行,并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   各级残联要从康复扶贫贷款、社会募集资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调整一部分资 金,用于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征营业税、城镇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50%-90%的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税务登记和证照类的费 用。   2、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 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中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 业优惠证》享受国办发[2002]57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 和证照类的行政性收费。   3、由民政、残联、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 员50%以上,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 法,给予全部返还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凡安置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 达到50%的,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 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残联 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4、对民政、残联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残疾人占生 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民政、残联、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生产人员总数 35%以上(含35%)的,经民政、残联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其经营属于营业税 “服务业”科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6、农村残疾人免征或减征本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 税附加,并免予承担一事一议筹资和义务工。   六、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是残疾人实现就业和 再就业的重要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培训纳入整体教育培训计划,加强领 导,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各培训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也可安排 随班培训。残疾人职业培训专门机构应具备特殊教育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机构 中难以安排的残疾人提供培训;各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 训费。   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 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依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科 技扶贫活动。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完善职 能,为残疾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服务。   七、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把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规 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要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法制建设,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和法规。   要将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发现问题及时 解决,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省残联负责全省残联福利企业的审核认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 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要加强宣传,使全社会了解残疾人的就业方针、政策,理解残疾人的困难,支持、 帮助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   要加强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帮助他们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当地两 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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