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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通知

杭财费[2006]586号颁布时间:2006-07-04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杭州市全面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票据的分类
  非税收入票据是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所开具的合法凭证。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有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功能,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用于收取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的票据;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具有通用性质,用于收取未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的票据,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时,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票据。
  二、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
  (一)除国务院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下列收入应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央、国务院审批设立,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3、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
  4、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6、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有资本享有的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7、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性资金。
  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 
  9、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其他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10、其他非税收入。是指除上述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由税务部门代征的非税收入仍使用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由单位随价代征的非税收入在征收时不再另行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三)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及时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三、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将非税收入票据的检查工作纳入财政监督的职责范围。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混淆使用,如有违反,依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四、其他
  (一)全面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后,资金的管理模式暂不作调整。
  (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杭州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收费管理局联系,咨询联系电话:8782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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