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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6]105号颁布时间:2006-05-18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流通现代化进程,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的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我省流通现代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流通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以国家和省有关流通业发展的政策为依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导向,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和有效地使用。
  第三条 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支持我省重点流通项目建设、大型流通企业培育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促进建立以市场为基础、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的发展机制,进一步增强流通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根据省政府当年工作重点,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第五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重点扶持社会效益好、服务功能强、满足群众生活和流通产业发展新需求的项目。
  (二)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优化结构和资源配置为重点,促进流通领域技术进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支持在全省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以点带面,提高流通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年度确定的流通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在全省范围内,科学、规范地选定项目。
  (四)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传统流通业态扩建项目。
  (五)省、市、县三级政府资金共同支持的原则。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可能,相应建立支持流通业专项资金。市、县(市、区)组织申报的符合流通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当地财政部门已按一定比例配套扶持的,省流通业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第六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整合资源,做强做大。重点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大型流通企业。
  (二)推进流通现代化。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利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和老字号企业;支持现代流通技术的应用、推广及相关人才的培训等项目。
  (三)加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参与社区商业建设;鼓励发展社区商业相关的项目和相配套的配送体系建设;支持市民需要,但市场调节不到位,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四)其他。包括:特色商业街区、特色市场建设;现代会展;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已享受省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
  第八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流通业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一)对一般流通业发展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即根据企业流通业发展项目的投资额度,由流通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二)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商贸流通重点(示范)企业、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6月底前,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流通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重点及相关事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布置流通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关,财政部门侧重于项目的投资额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审核;经贸部门侧重于项目的申报条件、内容等审核。
  (三)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省内商贸流通企业,均可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时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流通业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4.申请补助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
  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上报材料由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和经贸部门;市财政和经贸部门对全市上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于8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属企业上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于8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逾期或材料不齐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各自职能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于10月底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将年度流通业专项资金联合下达到市、县(市)财政、经贸部门。
  第十条 年度省级商贸流通重点(示范)企业、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企业)奖励方案由省经贸委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下达流通业补助资金时一并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一)市、县(市)财政部门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请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三)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于发现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企业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度开始执行。省财政厅、原省计经委联合下发的《浙江省支持重点骨干流通企业发展贴息办法》(浙财商[1998]10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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