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6]10号颁布时间:2006-03-28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根据中央编办函[2003]81号和财政部财金[2006]9号文件精神,各级财政部门是履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主管机构。为保证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继续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二、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工作包括: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划转管理;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国有资产状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各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状况和特点,制定资产监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重视做好地方金融国有资产监管的调查研究,摸清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家底,为加强金融企业资产监管打好基础,防范金融风险。
  四、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规定的地方金融企业部分国有资产监管事项,需要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的,各级财政部门要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