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05年杭州市区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05]37号 杭财社[2005]124号颁布时间:2005-03-03
2005年3月3日 杭民发[2005]37号
杭财社[2005]124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建立杭州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杭政函
[2004]147号)精神,以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杭州市区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14565元和农民人均纯收入6382元为基数,杭州市区(不包括萧
山、余杭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按不同对象、不同比例相应增长。现将
2005年各类人员的优抚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金
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在乡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详见附件2)。在乡伤残
民兵民工的优抚金标准除年优待金不发,其它可参照相对应伤残等级、伤残性质发放。
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
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11650元/人·年,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9470元/人·年,因病一至四级伤残人员
7280元/人·年。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优抚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
自行确定。
四、调整后新增的经费,仍由各区按原渠道列支。
五、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从企业退休或下岗后,
年收入低于“三属”优抚金标准,且生活较困难的,可给予每年一至二次的临时性生
活补助。
各区接文后要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优抚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2005年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略)
2、2005年杭州市区在乡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