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4日 浙财会字[2005]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部长令)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理记账资格(包括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下同)的审批,由县及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申请人应向已工商登记或拟进行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
容:
1.标题。应明确表述申请报告的主要目的。
2.主送单位。必须是具体办理代理记账审批事项的财政机关。
3.申请理由。指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理由及现已具备的条件等。
4.申请报告的附件。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附送材料作为申请
报告的附件。
三、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报审批机关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在不具备设立条件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客户。
四、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要遵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五、代理记账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我省目前正处在发展阶段,各级财政部门应认
真贯彻《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
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保证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附件: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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