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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5]20号颁布时间:2005-03-24

     2005年3月24日 浙财会字[2005]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部长令)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理记账资格(包括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下同)的审批,由县及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申请人应向已工商登记或拟进行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 容:   1.标题。应明确表述申请报告的主要目的。   2.主送单位。必须是具体办理代理记账审批事项的财政机关。   3.申请理由。指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理由及现已具备的条件等。   4.申请报告的附件。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附送材料作为申请 报告的附件。   三、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报审批机关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在不具备设立条件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客户。   四、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要遵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五、代理记账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我省目前正处在发展阶段,各级财政部门应认 真贯彻《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 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保证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附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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