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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5]18号颁布时间:2005-03-11

     2005年3月11日 浙财会字[2005]18号 各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直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财企[2004]8 号)的规定,我省于2004年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了我省资 产评估行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 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行为。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资产评估基 本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格式的暂 行规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和有关《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资产 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资产评估计划指南》、《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的要求, 制定本单位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使资产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保证资产评估工作质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培训,不 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帮助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相关的工 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使我省资产评估业执业质量在短期内有较大的提高。   二、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队伍建设。资产评估机构应始终保持其应有的资格 设立条件,现已不具备资格设立条件的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加以整改;对整 改后符合资产评估资格设立条件的,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我 厅报告(在省工商局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即省直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向省注册会计师 协会和我厅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可以保留其资产评估资格。到 2005年12月31日止,资产评估机构仍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包括不符合条件的 机构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由我厅依法收回行政许可和资产评估资 格证书。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对现已离开资产评估行业或者兼职 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的机构应主动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并 按规定转为非执业会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按规定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经省注册会计 师协会查实后,直接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   各市财政局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整改情况和注 册资产评估师的变动情况报告我厅,需要我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处理的,提出 处理意见后,一并报我厅或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我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经审查后, 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从2005年开始,省、市财政部门将 会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执业质量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设 立条件或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将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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