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 浙财综字[2005]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
知》(财综[2004]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对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除项目名称与国家一致的,按《通
知》规定一律取消外,对我省现行收费项目中与国家取消的103项收费项目名称不
一致但性质相同或相似的,也一并取消,具体详见附件2。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在本行政区域范
围内逐项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立即纠正越权审批的有关收费项目,严禁将公
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同时,各地要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号)要求,结合中央和我省有关行政许可收费
清理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并
将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凡收费许可证应注销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
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
手续。
四、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
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
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
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
五、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对中央和我省有关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贯彻
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或变相继续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
严格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
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7号)的要求,对
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在收费公示内容中予以及时调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
通知
附件2:我省相应取消的收费项目
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公安 驾驶证审验费
一般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费
经贸 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证评审费
信息产业 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
科技 省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评审收费
人民银行 贷款证(卡)工本费
安全生产(煤炭)主管 矿山人员证照费
乡镇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工本费
文化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本费
林业 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建设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
师、房地产经纪人、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考试收费中
的证书工本费
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发证费
人事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劳动保障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相关表格工本费
外经贸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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