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教[2005]78号颁布时间:2005-02-07
2005年2月7日 杭财教[2005]78号
市属高校、各直属学校(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改善杭州市中小学教学设施及办学条件,支持市区中学结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
促进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我市基础
教育事业全面、和谐、均衡地发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
高专项资 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本级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本级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杭州市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全面、和谐、均衡
发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是市本级财政根据年度收支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改善中
心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专门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奖金及相关的人员
经费等。
第三条 市本级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由市教育部门商市级财政部
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共同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使用。
第四条 市本级教育费附加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专项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对投入项目的资金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专项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在对项目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综合合考虑
市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已经确的教育事业项目及部门教育
事业发展迫切需要的、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市财政、市教育部门对本级教育费附加安排项目的
立项、执行、完成进行全过程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投资效
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
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结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本级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范围:
(一)市本级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市属学校项目经费和通过市本级财政
转移支付到各区、县(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的项目经费。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具体
用于职业教育、本地师范院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划归区管中学和住宅小区配套中学
的维修和设备添置(按学生人数分配)、补助五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中学和划归区
管中学的基本建设、教职工住房、特殊教育、市属高中段教育的发展和其他教育事业。
(二)补助五城区配套中学和划归区管中学基本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符合下述要求:
1.经市教育局、市计委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且有经
过批准的学校总平方案。
2.按照核定的小区配套中学办学规模(含所有前期费用),实行补助经费包干。
小区配套小学、幼儿园的建设办法仍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市教育局申请变更项
目或内容,市教育局审核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方能办理项目或内容的变更和实施。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维修、专项设备等。
(二)申报项目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
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三)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的方向和范围,符合杭州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基建维修程序和有关教育设备政府采购的规定。
(四)申报的基建(含维修)项目(包括补缺口项目、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等)
和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及提供可行性论证报;续建项目如计划及项目
预算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
(五)所有基建维修和教育设备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不作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则应
重新进行项目申报。
(六)项目申报单位将次年要实施项目的申报材料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上报
市教育局,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审核范围: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支持范围。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 , 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八条 市教育局将各有关单位上报的项口材料整理汇总后以表格形式于每年的
12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并于12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上报的项目资料和市教育局的审核意见并结合当年的项目执行情况,
对申报项目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资格、形式和内容等全面审核,并于12月
25日前审定,列入次年的预算。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市政采购办的规定和本办法
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条 市本级教育费附加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
案管理等方面及专项设备的采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
标准。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纳入下年度经审批同意后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使用。
第十条 对列入预算的项目,年初由市教育局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均衡用款的原
则,制订全年分月的资金拨付计划, 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严格按计划拨款。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填写资金用款审批表,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
市财政国库直接拨付到使用单位专用账户。等条件成熟后,国库直接拨付至建筑商、
供应商。
第十二条 市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到区(县)的教育费附加补助经费,由区财政
按项目明细直接拨付到项目学校。
第十三条 为体现专项资金支出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中小学校会计
制度》及有关规定,对教育费附加的收、支出和结余,明确统一的核算科目和账户处
理,便于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跟踪反馈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
挪用、挤占。项目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次年3月底前
向市财政、市教育局上报专项资金跟踪反馈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有关职能部门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
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
和延误工期的;不按规定使用,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专项经费的,应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追缴专项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
规处置。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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