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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单位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86号颁布时间:2003-11-20

     2003年11月20日 浙政办发[2003]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引进“大院名 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厅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关于引进“大院名 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   为了促进经济与科技的协调发展,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和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进一步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现 就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企业(以下简称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 建科技创新载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大院名校”的重要意义。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的“大院名校”较少, 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积极引进国内外“大院名校”的优质科技资源,联合共建科技创 新载体,有利于团队式引进人才,捆绑式引进高技术项目;有利于深化产学研合作, 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有利于加强高校学科建设,优化科技资源组合。对促进我省产业 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二、引进“大院名校”的思路和办法。坚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 联合共建的科技创新载体应以企业性质为主,采用政府引导,企业和引进院校共同投 资组成多元化股份制形式,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步伐。   三、引进“大院名校”的重点区域。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 优化升级的需要,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建设生态省、发展海洋经济和现代农业 的需要,围绕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需要,以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 要任务,以长三角地区、国内科技综合实力较强的省(市)以及国外科技大国为重点 区域,尤其要重视引进中科院、部属科研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国内特大型企业以 及世界500强企业到我省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有条件的也可以结合从事应用基 础研究,建设一流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四、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具体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建成为科研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联合共建的科技园、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中 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博士后流动 站(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是一个机构多种形式共存 等。同时,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企业到上海等外省(市)甚至国外,与"大院名校"联合 共建科技创新载体。   五、引进“大院名校”的目标。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别是17个经 济强县(市、区)、设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的县(市、区),以及有条件 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都要结合自身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要求,从 实际出发,面向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地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 体。力争在5年内全省有选择地引进共建50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的科技 创新载体。        六、引进“大院名校”的政策措施。各地、各单位都要从实际出发,在科研用房、 用地和启动资金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 创新载体。对符合要求的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可以向省科技厅申报省属科研院所 专项经费中的研究开发和公共服务专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办法, 可参照省属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有关规定;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和孵化器可以享受科技 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从事“四技”活动(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将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列入省、市、县(市、区)的科技计划;各地、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引进科技人员的服务工作,积极协助做好引进科技人员及其家属子 女的落户、就学、住房、求职等工作。   七、引进“大院名校”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工 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对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 创新载体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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