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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度杭州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杭政函[2004]171号颁布时间:2004-12-29

     2004年12月29日 杭政函[2004]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 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精神,减轻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 城乡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根据省政府12月22日专题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做 好2004年度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2004年12月底持有市民 政局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困难家庭及各区政府自行确定的其它 应补贴对象;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的城乡低保家庭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应补 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2004年度城乡低保对象一次性物 价补贴分别按照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个月全额补贴。市区城镇低保家庭按照其家 庭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口给予相应的现行市区城镇低保标准一个月的全额补贴,困难家 庭的补贴标准与低保家庭相同;市区农村低保家庭的补贴标准按照其家庭享受低保持 遇的人口给予相应的现行市区农村低保标准一个月的全额补贴,市区各区自行确定的 其他应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分别按照现行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一个月全额补贴。萧山、 余杭区和5县(市)城乡低保家庭的补贴标准按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一个月的 全额补贴,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应补贴对象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的补贴。   三、资金渠道:补贴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市区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 助证》的城镇低保和困难家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区持 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农村低保家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按照原低保金渠道 落实,市区各区自行确定的其他应补贴对象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责落实;萧山、余 杭区及5县(市)城乡低保家庭补贴所需资金及其自行确定的其他应补贴对象补贴所 需资金由各地解决。   四、发放办法:市区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和困难家庭的补贴由 市民政局会同各区民政局负责发放;市区各区自行确定的其他对象的补贴由各区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发放;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城乡低保家庭补贴由各地民取部门负 责发放,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对象的补贴由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发放。   各区、县(市)要在2005年1月底前完成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 涨一次性补贴的发放工作。各地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5年2月5日前将 补贴发放情况书面报市再就业和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帮扶工作办公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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