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4日 杭财企二[2004]943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
根据省财政厅浙财外金字[2004]47号文件精神,现将财政部、监察部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财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商业保险规范和清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凡列入清退范围的单位,主
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按时完成清退、汇总上报工作。
对不认真组织规范和清退工作,甚至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单位,依
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责任。
二、对特岗人员的界定、具体的意外伤害险险种、以及购保资金的额度等,市级
各机关、团体和直属单位根据要求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监察
厅审批。
三、为切实保证各项清退政策的贯彻执行,市财政局、监察局将对各单位清退工
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及时跟踪、检查,并对清退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
四、请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实施填报(表格可在杭州财税网www.hzft.gov.cn
下载专区中下载),并汇总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情况后,于2004年11月10日前
分别报送给财务归口的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和市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室。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外债金融处 0571-87817420
市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室 0571-85251412
附件: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
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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