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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企一[2004]757号颁布时间:2004-09-02

     2004年9月2日 杭财企一[2004]757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计经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更好地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和《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 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工字[2001]116号)的有关精神,结 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 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和《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工字[2001]11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奖 励获奖工艺美术品创作人员、收购有价值工艺美术品、培养工艺美术人才、开展工艺 美术的宣传与交流。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项目的资(补)助和奖励    (一)资助内容及标准   1.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项目的资(补)助范围及标准:   (1)拯救、保护濒临失传的国家、省及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和 发掘已失传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按企业实际投入额(即购成该项目 成本的原材料、人员工资、信息资料支出等)的30%给予资助。但单个项目资助额 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发展项目中的资本性(设备)投入,按企业实际完成投 资额的5%给予资助。   (3)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工 作室,一次性资助3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一次性资助2万元;杭州市工 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万元。   2.获奖工艺美术品的奖励标准:   (1)我市工艺美术大师或企业参加国家级行业协(学)会组织的全国性工艺美 术品的专业评审,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按每件1万元、0.8万元、0.6 万元奖励给参评者。   (2)我市工艺美术大师或企业参加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协会)组织的全 省性工艺美术品的专业评审,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按每件0.8万元、 0.6万元、0.4万元奖励给参评者。   (3)我市工艺美术大师或企业根据市有关办法规定经过专业评审,获得金奖的 作品按每件0.6万元奖励给参评者。   3.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含带子女学艺)的补助及奖励标准:   (1)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的,经双方签订两年以上的学艺协议,给予一定数 额的带徒津贴。带1名学徒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每月分别给予 300元、200元、100元的带徒津贴;带2名学徒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 艺美术大师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的带徒津贴;带3名及3名 以上学徒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每月分别给予900元、600元、 300元的带徒津贴。带同一学徒给予的带徒津贴最长不超过3年。   (2)我市工艺美术大师培养的学徒,在拜师后,学艺期满5年(含5年)内获 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对其指导老师分别给予1万元、0.6万 元和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为宣传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加强学术交流,拓展工艺美术产品经营渠道, 对市统一组织参加的市以上的专业性展览会,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参展摊位费给予 50%补助。   市级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级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   (二)项目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 展项目财政资助(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市级项目由市经委审查、签署 意见,区级项目由当地工艺美术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市财政局各一份。   (三)资金的拨付。市经委根据确定的项目及用款数额,填报《杭州市级财政资 金支出审批表》,按财政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 金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在市级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 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单位收到的资助资金,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反映, 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 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三、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项目奖励   市政府每年在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中安排15%左右的资金, 对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包括重点传统工艺美 术保护发展项目、获奖工艺美术品)实施奖励。   (一)区、县(市)申报的项目应是本区、县(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项目。   (二)区、县(市)财政局、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应经过认真审核,对符 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年初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推荐项目,并附《杭州市重点传统工 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助(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三)市财政局、市经委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安 排奖励资金额,并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给企业。   四、对有价值工艺美术品的收购范围及收购方式   在全国性工艺美术品专业评审中获得金、银奖的作品及在省级工艺美术品专业评 审中获得金奖的作品,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可组织国内知名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 者进行评审、估价,认定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购价值的,由各级政府予以收购,收购 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为宣传、弘扬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开展对外交流,扩大我市工艺美术行业影 响,对由政府组织实施并列入我市工艺美术行业出版计划的宣传品、出版物的编辑、 出版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六、经市政府批准用于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其他支出。包括全市统一 组织的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重大活动、学术交流、专家评审及国内外工艺美 术行业考察调研支出等。   七、同一项目从高资(补)助或奖励;已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 受市财政资助,但对国家和省资助标准低于市资助标准的,可实行差额资(补)助。   八、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除追缴已 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申报资格;区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停止直至取消该区申报工 艺美术项目资格。   九、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并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原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企一[2003] 470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略)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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