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统战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浙统发[2004]85号颁布时间:2004-07-23
2004年7月23日 浙统发[2004]8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省直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局、财政部下发了统发[2004]20
号文件,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对我省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政府参
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黄
埔同学等。
一、标准和办法
(一)现(曾)担任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
加130元。
(二)现(曾)担任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
人士,每月增加110元。
(三)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领取生活费在464元及464元以下的,增
加33元;465元至551元的,增加38元;552元至643元的,增加50
元;644元至747元的,增加63元;748元至863元的,增加83元;
864元以上的,增加103元。
(四)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发文之日算起。
(五)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二、适当提高不享受工资待遇的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是党和政府对党外人士
关怀的具体体现,照顾同盟者利益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应按照本通知的精神,抓
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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