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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统战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浙统发[2004]85号颁布时间:2004-07-23

     2004年7月23日 浙统发[2004]8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省直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局、财政部下发了统发[2004]20 号文件,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对我省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政府参 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黄 埔同学等。   一、标准和办法   (一)现(曾)担任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 加130元。   (二)现(曾)担任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 人士,每月增加110元。   (三)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领取生活费在464元及464元以下的,增 加33元;465元至551元的,增加38元;552元至643元的,增加50 元;644元至747元的,增加63元;748元至863元的,增加83元; 864元以上的,增加103元。   (四)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发文之日算起。   (五)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二、适当提高不享受工资待遇的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是党和政府对党外人士 关怀的具体体现,照顾同盟者利益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应按照本通知的精神,抓 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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